組織章程

2020年01月30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在於促進開發性製藥之研究,提高製藥業之道德水準,加強公共衛生之提昇。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蒐集國內外開發性製藥業之相關數據及資料。

(二)從事開發性藥品之發展與推廣行銷之研究。

(三)從事開發性製藥技術合作之協調及推展。

(四)建議政府制定開發性製藥之經濟及法律政策,並協助執行,以提高製藥業道德水準。

(五)參加本會宗旨相同之其他國際組織。

(六)與本會宗旨類似之其他醫療機構或科學方法研究藥品之組織締結合作或聯盟關係。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宜。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與開發性藥品相關之研究、製造、行銷、市場調查或臨床試驗等為主要行業,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主要以從事開發性藥品之研究、製造及行銷等行業之公司或機構,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代表以行使會員之權利及義務,每一團體會員指派代表之人數,應依繳納常年會費之分級計,分八級推派代表,即第一級推派代表一人,第二級二人,第三級三人,第四級四人,第五級五人,第六級五人,第七級五人,第八級以上五人,最多以五人為限。

(三)榮譽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決定,認為對本行業有特殊貢獻之人,或服務本行業至少十年以上而現已退休之人士,得成為本會榮譽會員,其任期與該屆理事任期相同。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資助本會之年滿二十歲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同意,得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為榮譽職。其任期與該屆理事任期相同。

 

第 八 條 會員(包括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情形,理事會得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一)凡欲申請入會者,皆應填具入會申請表提交本會。理事會有權以出席會議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接受或拒絕申請人入會。

(二)理事會應繕造並隨時保存「會員名冊」,並應於其中記載下列事項:

  1. 會員名稱及其地址
  2. 經團體會員指定得代表其參加本會會議及投票表決者之姓名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載明生效時間,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 一)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均為一權。但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並無前述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二)個人會員僅限本人始得參與本會各功能委員會之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遺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並依本會章程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代表本會。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並得向會員大會建議罷免理事。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任期皆為二年。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監督會務並出席各項必要之會議,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俾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法應執行之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不得同時兼任理事,理事亦不得同時兼任監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係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前項通知及報備應說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議程。

 

第廿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及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得以至少一日前之通知召集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前項通知及報備應說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議程。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一條之一 

(一)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二)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三)下列各款情事,不得採行視訊會議進行:

          1. 選舉或罷免理事。
          2. 選舉或罷免監事。
          3. 章程修訂。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個人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拾萬元,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拾萬元後始得成為會員。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捌萬肆仟元整。團體會員應依艾昆緯藥品資訊(股)公司調查所發表之前一年度中華民國藥商銷售額為繳納該年會費之標準,其繳納常年會費如下: 

  1. 銷售額新台幣壹億元以下者,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捌萬肆仟元整。
  2. 銷售額新台幣壹億元(含壹億元)至貳億元以下者,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整。
  3. 銷售額新台幣貳億元(含貳億元)至參億元以下者,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貳拾捌萬元整。
  4. 銷售額新台幣參億元(含參億元)至肆億元以下者,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參拾玖萬貳仟元整。
  5. 銷售額新台幣肆億元(含肆億元)至伍億元以下者,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伍拾萬零肆仟元整。
  6. 銷售額新台幣伍億元(含伍億元)至陸億元以下者,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元整。
  7. 銷售額新台幣陸億元(含陸億元)至柒億元以下者,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柒拾貳萬捌仟元整。
  8. 銷售額新台幣柒億元(含柒億元)至參拾億元以下者,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捌拾肆萬元整。
  9. 銷售額新台幣參拾億元(含參拾億元)至伍拾億元以下者,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10. 銷售額新台幣伍拾億元以上者,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九日、台內社字第8635640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內政部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台內社字第0940041047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內政部一百年八月十九日、台內社字第1000166874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內政部准予備查。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日、台內團字第1080076695號准予備查。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台內團字第1090065461號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