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業新聞
發布修正「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
2019/04/14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4月11日發布修正「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係依藥事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於六十二年三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嗣於七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八十三年五月二日、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修正施行。有關藥 物樣品製造、輸入,應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為配合政府推動生醫產業發展,提升我國臨床試驗全球競爭力,對於臨床試驗所需材料設備以風險分級方式管理,針對風險性低之臨床試驗用檢體採集耗材套組樣品,精簡其輸入申請程序。

另為配合內政部改革策略,得將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視為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 ,放寬取得上開居留證者亦得申請輸入藥物樣品、贈品,爰修正本辦 法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供臨床試驗用檢體採集耗材套組之輸入申請,以便捷通關方式管理。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

二、 放寬外籍人才來(留)臺期間所需自用藥物樣品輸入申請限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2019-04-11/ 食品藥物管理署】